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宁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已于2017年1月20日经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0日
宁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条 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积极参加常委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在“三查(察)”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条 在参加常委会会议时,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服从会议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不得妨碍他人发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前,应做好会议议题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议题发言,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观点明确、言简意赅。
第六条 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七条 保持清正廉洁,不得以工作之便牟取个人利益。
第八条 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严格工作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的,须经常委会主任同意,未经同意,任期内累计三次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的,应向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