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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1-20 17:22:13 来源:宁强县人大 作者:宁强人大信息管理员 浏览: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

      《宁强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已于2017年1月20日经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0日

 宁强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宁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审议、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五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围绕本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六条  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部门评议和被任命人员述职前,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工作,为常委会会议做好准备。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的配合工作。

“三查(察)”活动中,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八条  提案人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必要的说明和资料。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时,提案人或者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

第九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未按时提交的议案,不列入会议议程。特殊情况下,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先提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提出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时,由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在起草、审查和修改决议或者决定草案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十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工作组或有关工作机构在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交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举行十日前,由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等事项。

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会议的进程和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审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应及时通知。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决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允许新闻采访和公民旁听。特殊情况不宜公开举行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采取全体会议的方式,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或缺席。

第十九条  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改变会议议程或日程的,应当经全体会议同意。

第二十条  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院长、检察长不能列席时,由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

其他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列席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席位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签到。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机关或部门。

第四章  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听取和审议议案说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

参阅材料由办公室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一名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工作机构负责人宣读并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提案机关负责人宣读并作说明,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宣读并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一名组成人员宣读并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向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或受其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常委会的视察、检查、调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表决草案由常委会副主任或主任会议委托的视察组、检查组、调查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观点鲜明、言简意赅地发表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议议案、报告等事项时,办公室应当通知政府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两院”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报告时,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在15日内向常委会报送整改方案,60日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经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对拟表决的事项,审议时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暂不表决。经常委会会议授权主任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后,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会议在审议需经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文件时,如果组成人员对文件的主要内容或条款没有异议,可进行表决通过。个别条款和文字需作修改的,授权主任会议或有关领导审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议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举手等方式进行。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属任命和撤职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属接受辞职和免职的,采取按表决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属于其他类型的,采用表决器表决。凡属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不得采用其他任何有可能泄露组成人员意图的表决方式。

表决器发生故障时,采用其他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不再对拟表决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对人事、决定、决议、审议意见的表决结果分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类型,未投票、未按键或未举手的,视为弃权。对专项工作、执行法律情况、部门评议、个人履职、审议和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表决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类型,未投票或未按键的,视为不满意。

第三十五条  对人事、决定、决议、审议意见、评议意见的表决,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获通过;未获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被否决。

被否决的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应重新讨论,修改后再进行表决。

对专项工作、执行法律情况、部门评议、个人履职、审议和评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表决,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两项之和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70%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组成人员的60%以上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不到60%的为不满意。

对专项工作、执行法律情况、部门评议、个人履职、审议和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表决为不满意的,此项工作在下次常委会上重新进行,连续两次表决为不满意的,启动问责程序。

对专项工作、执行法律情况、部门评议、个人履职表决为满意或基本满意后,再通过审议或评议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在会后对外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会议结束时交回涉密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经常委会领导同意,不得散发文字和图片材料。

第三十八条  允许新闻单位按规定采访报道常委会会议情况、工作情况及其他有关活动。常委会审议意见、评议意见及各种表决结果由常委会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